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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提案的答复(摘要)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7-27 14:58:25 来源:财政部

   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予以奖励。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为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作用,进一步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积极性,2012年年初我部会同农业部多次协商后,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建[2012]24号印发。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调整之处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并提高地方积极性,将资金总规模10%,以各省县级区划数和生猪调出大县个数作为测算因素切块地方,由各省自主安排到县。要求省里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将切块资金用于对本省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原则上,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效果。
 
  二是剩余90%部分资金,继续延续以前年度做法,依据各省上报的前三年分县统计数据,按统一公式测算确定到县。
 
  三是在资金使用范围上,根据有关国务院会议精神,明确以下范围: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生猪防疫服务费用;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并要求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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