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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案的答复(摘要)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7-27 14:56:24 来源:财政部

   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一、关于中央财政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力度
 
  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国于2007年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06号)等政策规定,农村低保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近年来,为支持各地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2007-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954亿元(不含节日期间一次性生活补贴,下同),占同期全国农村低保总支出的59.3%。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占全国支出的比例由2007年的27.5%提高至2011年的69.1%。同时,中央财政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对包括湖南省在内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了适当倾斜照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所占比例还要高一些。
 
  今后,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继续向中西部等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同时,通过绩效考核、“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关于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为指导各地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和《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各地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在物价短期波动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临时补贴,物价持续上涨时按规定提高低保标准。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按规定建立起这一联动机制。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43元,比2007年底提高了一倍多,年均增长19.6%。另外,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2007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的2.6倍,2011年已降至2倍。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指导各地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三、关于加强基层救助工作能力建设
 
  社会救助对象在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重心在基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是基层社会管理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不少地方确实存在着能力建设不足、工作保障不力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
 
  对此,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因此,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问题应由地方政府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等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近年来,我部会同民政部采取多项措施,指导和鼓励各地落实救助责任,加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一是在分配中央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时,通过“以奖代补”的分配措施对经费保障有力、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二是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人员等方式,配备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确保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高效运转。三是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专业培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专业化的工作队伍。四是组织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等活动,督促地方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五是部署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设多级信息化管理网络,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即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研究建立低保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违规惩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同时,指导各地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对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由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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