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财政部继续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建议的答复(摘要)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7-27 14:37:58 来源:财政部
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一、关于“国家财政部在原有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额的基础上,应较大幅度增加这项专用资金的投入”的建议
加大投入是确保完成农业综合开发各项任务的重要前提。为落实好这一建议,我部在预算安排上对农业综合开发给予了较大支持。2010至2012年,已累计投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710亿元,超过了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前17年投入的总和。其中,2010年投入190亿元,比上年增加25亿元,增长15%; 2011年投入230亿元,比上年增加40亿元,增长21%;2012年投入290亿元,比上年增加60亿元,增长26%,资金增长规模和增长幅度均逐年递增。在扶持方向上,重点支持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治理项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同时,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支持与农民利益关联度较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切实带动农民增收。
虽然近年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总量增长较快,但仍然存在区域间的不平衡,加之需要扶持的农业生产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较多,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所有企业的需求。为此,我部将继续尽力加大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规模,争取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企业和种植养殖大户纳入扶持范围。
二、关于“国家财政部在原补助标准(即每亩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单位面积补助标准”的建议
适当提高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单位面积补助标准,既是适应原材料价格逐步上涨的现实需要,也是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客观要求。截至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均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已由2009年的平原地区760元、丘陵山区980元,提高到了平原地区980元、丘陵山区1180元,分别提高了220元和200元。考虑到农民自筹资金的难度较大,近年来,我部较大幅度降低了项目自筹资金的比例,按照全国现行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92:8)测算,2012年每改造一亩中低产田,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已达到平原地区902元、丘陵山区1086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94元和302元。同时,为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打造粮食核心产区,我部于2009年启动实施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大幅度提高了项目区的亩均财政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达到了1200元,亩投资标准超过了1300元。
今后,我部将在确保不减少中低产田改造任务量的前提下,继续逐步提高亩均财政补助标准,将中低产田改造为“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
三、关于“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上,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把更多的灵活性政策下放到省(自治区),以便因地制宜,方便落实”的建议
将更多的灵活性政策下放到省(自治区),可以使我部的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将更多精力放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上,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同时也便于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此,自2009年起,国家农发办除保留少量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重点项目的审批权以外,下放了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全部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只负责备案、确认,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审批效率。自2013年起,将进一步下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重点项目的审批权。审批权下放后,国家农发办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制度建设,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到奖优罚劣,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关于“立法制定《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建议
通过制定《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推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长远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农业综合开发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资金和项目管理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不仅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也赢得了项目区广大群众的普遍赞誉,为《条例》的制订奠定了良好基础。近年来,黑龙江、吉林、湖南、山西、河南等省均以立法的形式,陆续出台了本省的《条例》。在这一背景下,我部已着手开始《条例》制订的准备工作,2012年,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把《条例》列为《2012年财政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下一步,我部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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