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创型企业政策扶持”建议的答复(摘要)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7-27 14:30:36 来源:财政部
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一、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
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市场繁荣、科技创新和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国家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等。根据当前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具体包括:自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将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将金融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上述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将会发挥积极作用。西部地区的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略
三、关于鼓励和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项优惠政策:一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加强环保治理,加快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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