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7-27 14:27:08 来源:财政部
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一、关于增加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基金)。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增长,1999年-2011年底,累计安排资金561.8亿元。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从不同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上专项资金政策内容不断丰富和细化。
针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力较为薄弱的实际情况,为有效缓解全国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促进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财政部门不断完善各项资金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一是设立专门资金。2010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四省藏区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了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西藏及四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并在资金规模上实现了较快增长。二是在现有中小企业资金政策体系下,增加适合西部地区的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考虑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特点,专门在项目指南中充实了适合西部特点的内容,并在项目立项时给予统一加分处理,有效地提高了西部地区项目立项率和支持额度。三是在因素法分配各类专项资金时,将西部地区作为特殊因素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还将人均财政收入作为补充因素,从而有效增加了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支持额。从各项中小企业资金分配情况看,对西部地区的支持额实现了逐年快速增长。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提出: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根据国发〔2012〕14号文件要求,财政部会同工信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政策要求,并已在今年相关工作中落实。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更加积极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更好地支持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
二、关于大力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问题
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能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2003年起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对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担保机构发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研究实施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成效。
(一)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二是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07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并针对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内容。
(二)资金政策。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对经营管理规范、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共计54.4亿元。2010年,为规范该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制定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资金申请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精神,2012年5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进一步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充分体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如针对中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适当降低了该地区担保机构的申报条件等。
三、关于支持西部地区中小企业集中区(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问题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是资金投入,自2004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条件,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培训、信息、技术、创业等服务。2010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支持政策。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了1000多家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300多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带动地方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近2000余家,全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设施。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支持企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主要是通过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项目包括:1、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持平台建设项目;2、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物理场所建设项目;3、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专用软件开发等。
(三)支持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以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支出。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安排了部分资金,鼓励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的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及技术转移等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等,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中区(创业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通过以上各项政策给予了倾斜支持。
四、关于设立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问题
国内外经验表明,创业投资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创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05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进一步对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与监管、风险控制等做出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的精神,财政部、科技部于2007年设立了首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资本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5.59亿元。通过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两种无偿资助方式,安排资金6.5亿元,带动了约73亿元创业投资资本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安排资金9.09亿元,参股设立了37家重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累计注册资本达到63亿元。同时,国家引导基金的成功运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并且为地方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区域性引导基金已达35家,总规模达355亿元。国家引导基金有效地发挥了引导、示范、促进作用。
根据国发〔2012〕14号精神,中央财政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目前,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我们将充分考虑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薄弱的现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西部地区“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并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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