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应出台经济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7-27 14:25:28 来源:财政部
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一、关于制定鼓励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财政部门不断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
(一)设立旅游发展基金。
中央财政设立旅游发展基金,积极支持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发挥种子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共补助地方14.43亿元,省级财政共安排旅游项目资金94.69亿元,市县级财政部门也根据财力可能对旅游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中西部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与此同时,中央预算内投资53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继续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
(二)建立健全支持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旅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涉及的纳税义务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从营业税来看,为了解决旅游业重复征税问题,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将法定税率由33%降至25%的同时,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在西部地区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大幅度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明确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
二、三、四(略)
五、关于财政注资,成立旅游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旅游企业特别是旅游上下游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和财政贴息
为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资金融通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实施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鼓励政策,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及资本投入等支持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并降低收费标准。2010年,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在总结现有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资金申请及监督检查等内容。资金规模快速增长,已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至2011年的14亿元。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通过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享受贷款担保服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所开展的包括旅游业中小企业在内的担保业务已纳入担保资金政策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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