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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作者: 发布于:2017-11-14 16:00:05 来源:财政部网站

  湖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办法》从处置方式、审批管理、处置程序、收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该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规定,并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首先明确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其中包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其中前两项为新增内容。


  《办法》对处置方式上做了一定修改,由之前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置换、资产报损、资产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七种改为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五种。


  针对当前湖南省内部分国有资产的最终收益权划分欠缺合理性问题,《办法》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规定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成本费用,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顶处置收入,其支出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对于资产处置监管环节,《办法》指出,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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