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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作者:张维 发布于:2017-09-30 09:42:49 来源:法制网
  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公布。《意见》明确,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意见》坚持质量为本。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
 
  “与物品购买相比,社会救助服务购买的选择因素更加复杂。比如对于扶贫服务,它的效果不简单是修了多长的路,增加了多少平均收入,还包括村民的参与性、认知性、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优化社会救助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教授说。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界定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郑春荣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推动相关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参与市场竞争,保持并提升其专业性、独立性。”以往,一些事业单位或者挂靠机关的协会往往凭借其行政地位和行政隶属关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供服务,而不是和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力量一起参与市场公平竞争。“这样的现状若长期存在将不利于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力量的培育和成长,最终将影响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
 
  《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机制,并对经费保障、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做出规定。《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承接社会救助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要加强绩效评价、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一门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强人员培训,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在文件出台后半年内,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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