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强化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十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近日,财政厅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自治区本级部门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桂财预〔2017〕136号)中提出了加强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的十二条措施。
一是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文件规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委托市县承担的事权外,区直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补助市县对口部门运转类经费(包括业务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等)。
二是目前在基本支出中已按统一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中一律不得安排离退休人员专项经费。
三是根据现行预算管理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按实际支出需要通过办理预算追加的方式解决,丧葬费明确规定从人员经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科目开支,各部门不得在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专项经费。
四是对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初审提出不宜安排或者超标准安排的项目,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这些不宜安排的项目资金和超标准部分的资金,不得再调整安排用于其他项目,全部收回财政总预算。
五是各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项目预算要严格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和重复配置日常办公设施。
六是在项目支出中安排有委托业务费的,要详细说明委托目的、对象、业务内容、起止日期等具体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七是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应由个人负担的物业费和水电费。
八是根据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经费拨款的通知》(桂财工交〔2016〕49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起,项目支出中不得直接安排纳入脱钩范围的自治区本级行业协会商会经费。
九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要细化到采购品目、数量和单价。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先进行投资评审再按照评审金额安排预算;对没有对应配置标准或没有投资评审价的采购品目,要根据市场调研询价来安排预算;新增三项资产要严格按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安排预算。
十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会议费、培训费预算,详细说明会议和培训的具体类型、主要内容、参加人数、经费标准、时间地点等事项,不得虚列支出。未按要求细化说明的不予安排预算。
十一是项目支出中使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安排的预算,必须列明具体支出类型、用途和金额,未进行细化的不得安排预算。
十二是目前在基本支出和绩效工资项目中已按工会法规定的比例足额计提工会经费,各部门一律不得在其他项目支出中额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