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晋城市财政局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立足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采取四项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在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对投标供应商资格实行初审和复审相结合制度。在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初审中,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资格证明文件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且不影响真实性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和更正的全部内容,允许供应商当场补正或更正;经评审打分产生预中标人、预成交供应商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对预中标人、预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复审,按打分排名顺序进行符合性审核;资格证明文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当面提供文件的,供应商应当面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注明并提供格式文本。
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在公开招标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可继续进行的,经采购单位同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采购。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采购人或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布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应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合同等。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公示期满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规定期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山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工作。采购人依法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对于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须邀请相关机构或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报告,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积极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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