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云南 发布于:2015-07-09 16:26:49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12年3月20日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配备条件和标准、配置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云南实际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是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省统管。财政部规定,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考虑到云南省经济发展地区间差异较大等实际,确定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总量核定、以编控配、定期核查”的管理方式管理,实行编制省统管,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按系统分级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有效避免编制失控和地区间的不平衡;二是统分适当。编制由省统管,但具体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按系统分级负责,既可调动地方管理积极性,还可以避免将日常审批工作集中化,更有利于整体管理。
二是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管控。以往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中凭《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进行公务车注册登记的手段,可以有效避免违规购车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实施办法》执法执勤用车配置环节沿用了这一模式,规定经批准党政机关购置执法执勤用车,须持同级财政机关制发的《云南省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配备通知》,公安交通机关方能给予办理车辆注册手续。
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明确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申报、逐级核定程序,以及更新计划和配置申请审批程序,并统一设计了《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申请表》、《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更新申请表》等表。为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统一制定了《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表》,明确了报送时间,便于报告、汇总、分析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有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及其变动情况,并为统一全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行〔2012〕35号),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机构、配备范围、编制核定依据和配备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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