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政府采购监管再定位
作者:湖北省黄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程红霞 发布于:2015-07-09 14:48: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资金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源头治腐、实现财政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财政部门监管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采购法太过宏观,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加之财政监管过程中“重程序、轻质效”,无法将监管工作做得更细,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如出现“天价采购”、“恶意低价竞争”、“效率低下”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效及政府公信力。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也与时俱进、鼎故革新。2014年以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指导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完善了采购制度建设,拓宽了采购内涵,创新了采购方式,同时,监管理念也得以创新。政府采购步入新的历史时期,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瑛在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提出的“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监管理念,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因此,作为法定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我们要加强学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讲话精神,找准定位,落实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一、政府采购监管的现状分析
1、源头失控,预算管理不完善。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多年来,虽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逐年提高,但离“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要求相去甚远。政采预算编制形粗狂,刚性不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预算编制范围没有实现全覆盖,与政府采购先编后采的要求不符。有的完全没有预算,采购随性而为,即兴而采,政府采购缺乏远景规划;有的虽然有预算,但预算笼统抽象,具体实施操作起来有难度,导致随意调整变更采购计划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和精细化,质量有待提高。三是存在肢解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现象。有些部门不以一级预算单位编报预算,同一项目多个二级甚至三级预算单位重复采购。凡此种种,影响了政采预算的严肃性,致使其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
2、注重过程,监管结果不严谨。
现行的监管体系下,一个采购项目从计划下达函的审批到招标文件的制作、公告的发布、开评标现场都有财政监管部门到场。表面看来,好似财政监管得很到位,财政监管部门永远都在现场办公、现场指导,如同采购人开一辆车,监管部门时时刻刻帮他握着方向盘,看起来十拿九稳,实际上权责严重失衡。作为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财政监管部门吃力不讨好,矛盾集中于自身,风险隐患大。一旦采购项目遇到投诉或质疑,采购人把责任推向监管部门,而监管部门又不知所措,还多方不讨好,形成“小偷生病,警察吃药”的怪象;而项目的最关键环节---合同及履约验收情况,监管部门又无从干预,不得而知。一旦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验收不一致,前面的采购过程的监管岂不是一场闹剧?这是弊端之一。
弊端之二体现在采购需求的科学化、具体化、细致化方面。现行的采购法对采购需要没有一个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可供操作,导致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一旦提出问题与要求,就成为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甚至评委等各方的众矢之敌。一旦发生投诉质疑甚至是见诸新闻之时,又把财政监管部门作为挡箭牌,反诉财政监管不力。
3、责权不明,专家管理不到位。
专家库的建设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质效的重要因素。目前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的现象。双重管理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带来困惑。因此导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出现表面上看起来有几家管,实际上谁都管不好的局面,突现四大困境:一是评审专家从思想认识、专业能力到政策水平等各方面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二是由于地域、专业、工作时间等各方面的限制,优质专家征集不易;三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成立后,许多地方政府采购专家库已移交给招标局,名义上说是“管采分离”,实际上财政监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难以有效落实到位;四是对专家的处罚难以落实到实处。现行的采购法及新颁布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虽然增加并细化了对评审专家的处罚,但财政局采购办没有执法权限,如何将处罚落到实处,还有待细化。
4、职能交叉,政采质效不理想。
目前,全国各地都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宗旨原本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政策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作为与《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有冲突,有的地方把集中采购中心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了集采中心的独立法人资格,有的地方直接参与、干涉政府采购监管,形成了政府采购项目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财政部门的双重监管的局面,导致采购项目重复备案审查,手续繁复,与当前的简政放权要求相违背。同时,在具体的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地方规定与国家法规相冲突,致使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屡遭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外界干预,导致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旦采购项目出现投诉、质疑情况,没有哪个部门承担相应责任,财政监管部门成为众矢之的,成为担责的主体。
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采购的新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也拉开了帷幕,首炮就是新预算法的出台。作为财政支出系统的一个环节,政府采购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要求,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新常态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政策调控功能,采用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支持社会发展。
2、新常态下,政府采购要通过强化需求管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绿色产业,支持计算机云、大数据,多维关注信息产业,积极推动电商采购,将财政宏观调控的政策功能落到实处。
3、新常态下,政府采购要实行采购信息全程透明公开,引入社会力量监督。
4、新常态下,政府采购要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积极支持改革。
5、新常态下,政府采购要尊重市场规律,妥善处理好事权与责权的关系。
6、新常态下,政府采购要改革监管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三、新常态下,政府采购监管的再定位
结合黄冈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采购的新要求,我们认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合理找准定位是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当务之急。
1、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从源头守住关口,当好守门员。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应该结合全市部门预算,依照政府采购目录,严格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做到没有预算不采购,没有预算拒不拨付资金,从机制上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从资金源头上保证政府采购的刚性。同时,必须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和计划实施,大的项目需经政府投资评审,坚决杜绝无预算的采购。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据采购标准编制采购预算,保证采购预算的科学性、精细化和前瞻性。好的政采预算不仅需要相关的政策水平、技术能力支撑,还需要对市场进行调研摸底,这对预算编制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所以,有必要还要加强对预算编制人员的培训。
2、重点研究采购需求,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当好领航员。按照“抓大放小”,“抓两头,简中间”的原则,简化代理机构备案程序和采购项目审批程序,着力学习研究采购需求,并制作规范性文本,指导采购工作,从监管员变身为领航员。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融入采购需求制定中,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倡导节能绿色环保,关注信息安全,支持云计算,大数据,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积极研讨创新PPP采购模式,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创新,支持社会发展项目。采购需求的制定不能僵化,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项目自身特点,把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公开公平、源头治腐“和”物有所值、讲究效能“的宗旨灵活多样的体现出来。
3、实施采购信息全程公开,实现阳光采购,当好安全员。新常态下,要求财政预算全程公开。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一个环节,政府采购推行“阳光财政”责无旁贷,实行采购预算、信息公告、采购文件、中标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及效果评价的全程公开,不仅是预防腐败的良方,也是将政府采购纳入社会全民监督,督促采购各方权责对等,避免财政监管矛盾集中的有效法宝。
4、加强政府采购各方内控管理,理顺采购各方关系,当好消防员。加强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各方的内控管理,严格内部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及对应的风险,督促各方制度建设。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从规划、预算、计划申报、编制采购需求、组织招投标到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参与方多,涉及人众,涉及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代理机构、财政相关业务科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评审专家、质检专家,形成了一个严密而庞大的体系。只有加强参与各方的内控制度建设,把责、权、利及相应的风险落实到人,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满完成。
5、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培训,筑牢政策、业务基础,当好培训员。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都是通过采购活动贯穿在项目实施全过程。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参与人众多的系统工程,作为财政监管部门,全程监管下来,能力有限,精力不足,风险难担。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有应当加强对采购各方(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培训,以保证采购活动顺利实施。培训分两个方面三个层次:二个方面是政策功能文件培训,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三个层次是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分级培训。
去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竞争性磋商谈判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一批政府采购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新常态下的政府采购工作是十分及时的行为规范文件,但要让这些法律法规最终贯彻到政府采购的具体程序中,还需要各采购当事人的配合,因此,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专家的培训和宣传,是当务之急。
6、加强政府采购事后监督,明确各方责任,当好督察员。
一是转变工作思路,按照政府采购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改革方向,明确工作重点,合理部署监管工作;二是督促采购人依法依规将采购结果、合同、履约验收情况及效能评价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三是建立标后检查机制,采取网上巡察、备案督察与现场核查的方式,保证监督的常态化;四是建立问责机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把责任落实到各方,一旦有违法违规现象,依法惩处,以机制管人管事,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五是探索建立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三级信用平台制度,违规的企业、机构和专家列入黑名单,保证政府采购市场依法有序运行。
7、积极探索新的采购方式,改革协议供应商制度,当好信息员。
一、针对目前普遍反映的协议供货商价格虚高、存在权力寻租等现象,积极探索电子采购、网上商城与协议供货商相结合的方式,增加采购透明度。二、积极推行集中采购,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质效。鉴于我市目前未设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鼓励部门集中采购,比如教育部门可对教学用电脑及规格一致的通用教学设备等通过部门集中采购,选取信誉佳、服务好的供应商协议供货。
四、几点建议
1、理清政府采购监管各个部门职责,明晰职责,确保依法行政。
2014年9月1日在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财政部政采办主任王瑛强调要“对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采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不仅要坚决抑制和纠正一些地方肢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法定职能的错误做法,而且要理直气壮地依法进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其职能上而言,只是一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财政部门负有监督责任。
鉴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当地政府组建的职能部门,建议由各地市政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依据法律政策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和范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对接,使各部门充分发挥其专长优势,形成互补,真正达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优质高效。
2、加强政府采购财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要加强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适应新常态下政府采购的要求。王瑛主任提出要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给我们学习提供了很好的方向。要多方式、多渠道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提供保障。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谈判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一批政府采购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等,不断补充新知识,学习新理论,从而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效能。
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机制。要顺应形势、转变思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上门服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了建立事权和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实施条例把以前由财政部门行使的计划审批职能和组织采购活动等事项还权于采购人,我们监管部门的工作中心也相应转移了,这就需要我们转变工作思路,主动指导、授业解惑,做到主动服务、勤于服务、善于服务。
三是树立廉洁意识。把职业道德建设与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相结合,通过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来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境界和法规意识,做到警钟长鸣,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队伍。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