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四举措”着力规范政采行为
作者: 发布于:2017-03-13 10:44:12 来源:财政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县财政局从四方面建机制、促规范,推动廉政建设。
一是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采购。
二是坚持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应纳入政府采购。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县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确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对每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签字确认,积极做好政府采购文件备案、合同上网备案、信息统计编报、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法律法规所规定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是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后作出。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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