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县政府集中采购有了新规定
今年邹平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效率,对政府集中采购作出新规定。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分散采购标准放宽。对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以外的集中采购品目,货物、服务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提高到10万元;工程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提高到20万元;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提高到30万元;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提高到50万元;采购单位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采购方式更加灵活多样。除传统的公开招标形式外,还以文件形式确定了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形式,原来的网上竞价转变成了网上商城采购。采购活动中单次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办公台式计算机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10辆以下的车辆实行全省协议供货;党政机关会议,公务用车加油、维修、车辆保险从招标的定点采购单位采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其中介服务费在50万元(勘查、设计类3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入县行政审批中介管理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等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50万元(不含10万元、含50万元)的货物,可从“网上商城”直接采购。
工程类项目的采购预算作出明确要求。对于工程类项目,凡属于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医院采购有了新规定。凡高职院校、医院采购教学耗材和医用耗材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但各品目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高职院校、科研院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可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由其按照资金性质及用途自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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