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政厅购买服务出限额标准
云南省财政厅党组在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中提出了建设“法治财政、民生财政、高效财政、阳光财政、现代财政”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在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工作中提出的“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及云南省政府相关规定等,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本厅机关及厅属各事业单位公开招标入围供应商资格、再专项竞争谈判两阶段采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等评审评估中介服务项目的操作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采购限额、采购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购买入围供应商服务费用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厅采购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入围供应商并协商价格实施采购。
(二)购买入围供应商服务费用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对于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3个条件的厅采购单位,可以按新规定的步骤自行组织采购。
2.对于不符合财政部18号令规定条件的厅采购单位,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新规定组织专项谈判。
(三)购买入围供应商服务费用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厅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
(四)除《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自行采购情形外,厅采购单位不得直接自行选择入围供应商,应按新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专项谈判竞价选择。
(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厅采购单位不能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服务项目拆分后进行多次采购,规避专项谈判以及招标采购。
二、细化了专项竞争谈判程序
(一)专项谈判实施计划备案;
(二)编制专项谈判采购文件;
(三)邀请入围供应商;
(四)随机抽取或者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五)组织评审,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
(六)编写评审报告;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结果公告;
(十)合同备案。
三、考虑了提高采购效率的措施
(一)入围供应商资格结果本厅内可以共享
厅任何一个采购单位已公开招标了入围供应商资格,厅其他单位可以共享预招标入围供应商资格结果,无需再重复招标。工作需要时,按新规定的相关程序再在入围供应商中进行专项谈判。
(二)可以追加不超过10%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厅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提出了自觉接受监督的要求
厅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做好对供应商询问、异议、质疑的答复工作。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厅直属机关纪委、厅有关监督部门的监察、监督,确保厅购买评审评估中介服务项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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