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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裁定无效

作者: 发布于:2016-11-04 10:35:59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日报11月4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宋慷)近日,投诉人某公司对被投诉人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福州市财政局投诉,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并作投标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废除项目中标结果并重新评定。


  市财政局经审核和相应调查,核实投诉人已在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保证金到账的证明,银行也书面确认,被投诉人于截标时间前也接收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已按规定时间到账。查明被投诉人在评审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了非投标文件的对账单,即被投诉人开户银行自动回单机打印的对账单(无银行盖章),据此声明投诉人保证金未到账,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此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属于评标时寻求了外部证据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保证金未到账问题进一步核实,其评标工作程序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市财政局认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评标,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评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且影响了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事项成立,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点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应予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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