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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国企采购“有钱任性”

作者: 发布于:2015-06-19 08:45:37 来源:法制日报

  

  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采购中,以次充好、舍贱买贵、舍近求远等问题一直为人诟病,也带来隐患无数。

  去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涉嫌违纪违法接受调查的115名国企高管,其中在物资采购、销售等环节落马的占据相当比重。

  对此,有法律人士建议,应修改政府采购法,将国有企业的部分采购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

  每年采购规模以万亿计

  2014年,我国GDP突破60万亿元大关,而国企每年的采购规模也已进入万亿元行列。

  据《2013年中国采购发展报告》,民企采购交易成本为26.5%,而国企达44.9%,为民企的170%。以广东省为例,2012年广东省国企采购额估算为2.75万亿元,按报告中的比例,一年就要比民企多支付超过5000亿元的采购成本,相当于当年广东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80%。

  然而,规模如此巨大的采购行为,却没有足够的法律约束。

  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金进行招标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说,因国有企业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严格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容易产生腐败,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所以在政府采购法立法时没有纳入调整范围,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所以并未纳入。

  此外,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因此原则上,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只要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就适用这一法律。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指出,招标投标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监管等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国企采购成腐败重灾区

  “天价电脑”“天价酒”“天价名片”……近些年频被曝出的天价采购现象,让人不断感慨国有企业的“有钱任性”。

  中石化广东石油总经理鲁广余违规购买高档酒事件颇有代表性。根据调查,2010年9月,鲁广余安排下属购进茅台酒480瓶,金额95万余元;购进红酒696瓶,金额63万余元。

  对此,王殿学认为,由于没有良好的采购程序规范,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国有企业采购已成为腐败重灾区。同时,在招标环节存在大量泄露保密资料、陪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黑白合同等违法现象。

  “国有企业采购中有大量的盲目采购和关系采购,其不像政府采购那样需要规范的资源规划,相当一部分采购物资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使用。采购中极易发生吃回扣及暗箱操作现象。因此,急需进一步对其进行法律规范。”王殿学说。

  王殿学从国有企业采购部门了解到,政府采购法不适用国企采购,招标投标法管不住不招标的国企采购行为,国资委也鲜会考核国企采购绩效,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约束力不强。

  但支振锋指出,不能否认的是,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对国企采购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但从形式上讲,很多国企采购都在依照这两部法律规范进行。

  那么,为何还有腐败行为在国企采购环节出现呢?支振锋说,可见,这两部法律并不足以预防招标采购中出现的所有腐败行为。

  制定相关法律全面规范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不仅总量巨大,民众关注度也很高。对国有企业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腐败都有积极意义。”支振锋说。

  王殿学认为,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一种共识,就是要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而最好的规范方式就是将其纳入法律监管,让国有企业采购有法可依,让违反法律的采购行为受到惩罚。

  因国有企业在采购时长期存在多种问题,所以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将国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呼声一直很高。

  实际上,从世界范围看,政府采购立法规范的对象并不完全是政府机关,还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相当多的发达国家将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主体。

  王殿学建议,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采购资金来源可以参照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针对不同企业性质,作出不同规定。”王殿学说,从国有企业的性质上讲,如果其主要承担公共服务,甚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那么就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是竞争性企业,因为已经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不对其直接施加行政干预和约束,可不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是如果采购量较大、采购目录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也可纳入政府采购法。

  “可以规定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如果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或者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就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是国有企业自筹的资金,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法规。”王殿学还建议,要制定国有企业采购的相关法律,对国有企业的所有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同时,支振锋认为,应在招标投标法中对国企招投标行为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必须明确的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反腐的一道重要防线,但并不是说将国企采购纳入这两部法律,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必须与其他反腐措施相配合。”支振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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