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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东:从法律实践讨论PPP项目信息披露问题

作者:王卫东 发布于:2016-06-27 10:11:21 来源:道PPP
  国浩律师集团 王卫东:从法律实践讨论PPP项目信息披露问题


  王卫东 国浩律师集团执行合伙人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公众如何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政府如何有效、详实的公布信息,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主要措施。对于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PPP项目,做好PPP项目信息披露是保障未来PPP市场和体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讨论PPP项目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


  说到PPP项目信息披露,首先要探讨PPP项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的PPP项目大多都是涉及政府性资金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对于主要提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PPP项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一、PPP项目信息披露的法律实践


  在法律实践中,PPP项目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落实PPP相关政策精神和规范性文件建设的全国PPP项目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另外一种是地方各级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布相关PPP项目采购、招投标信息。


  在第一种方式中,公众可以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查询PPP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每个项目的名称、所在地、实施内容、投资额、合作年限、PPP运作方式、所处PPP操作阶段、联系方式。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可以直观的了解全国的PPP项目数量、行业分布、执行阶段等概况。PPP综合信息平台为PPP项目的信息披露建设开启了良好的开端,期待未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功能更加完善。


  第二种方式,各地监管部门对于PPP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信息的披露,一般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和终止公告等信息。各地监管部门公开信息的详实程度视地方的信息公开建设而定, PPP项目涉及不同领域的行业标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多项业务,仅披露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不足以满足PPP项目的公众知情权。


  根据上述PPP项目信息披露实践情况,参照PPP项目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讨论的是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条件是什么、内容应该涵盖哪些方面、应普遍适用的何种原则。


  二、PPP项目信息披露的条件和内容


  首先,对于PPP项目信息披露的条件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鉴于PPP项目主要是提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PPP项目一般会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且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所以PPP项目应当主动公开、披露。


  财政部开发建设的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是体现了PPP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倡导主动公开,PPP综合信息平台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PPP项目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方信息,公众等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查询PPP相关信息。


  其次,PPP项目信息披露的内容,早在《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就有关于PPP项目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要求对PPP项目的信息披露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也提出,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根据国发60号文和国办发42号文的要求,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6]32号)对于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财金32号文规定:“要实现项目信息的及时发布与投资需求的有效对接,推动市场信息对称和充分公平竞争。要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等规范性文件,PPP项目信息披露的内容基本涵盖了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全项目周期所涉及的所有具体项目信息,PPP项目信息应详实披露以下内容:


  项目识别:年度和中长期项目开发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规性审查、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


  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投融资结构等。


  项目采购:招标投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情况等。


  项目执行:PPP项目合同条款、中期评估报告、绩效检测、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经营状况、工程进展、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产出标准等。


  项目移交:移交后的性能检测、资产交割情况、绩效评价、报废资产评估等。


  三、PPP项目信息披露的例外


  虽然PPP项目信息披露原则上需要披露所有项目相关信息,但是在涉及到一些特殊事项的情况下,PPP项目信息可以不予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针对PPP项目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财政部也在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一些规定,例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就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可以不公开。


  根据以上规定,在PPP项目信息披露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不予公布。对于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界定在此不做进一步分析,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需要在此明确一点,何种项目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中不应包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主体义务特定的一种权利,如生产配方、技术诀窍和工艺流程,而一般知识产权的主体义务是不特定的,应予披露。


  四、结语


  PPP项目信息披露和公开应遵循以主动公开所有项目相关信息为普遍适用,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当然PPP项目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也与保护相关PPP咨询机构服务的知识产权等问题相冲突,找寻化解冲突的途径和切实履行PPP项目信息主动披露义务则是建设PPP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和保障PPP市场和体制建设的重点工作。PPP信息披露制度确保PPP项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PPP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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