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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立新

四川省政采新政9月将陆续出台

作者:李梓溶 发布于:2015-06-02 10:08:53 来源:四川日报

 

招投标
  政府采购招投标现场。记者 李梓溶 摄


  5月28日,成都某机关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罗先生在准备对某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时,发现《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已于5月11日废止了。据了解,与该文件一同废止的共有11个相关文件。据了解,这一系列相关文件废止后,我省相关政府采购工作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来进行。而政府采购系列新政,将按照计划于5-6月形成征求意见稿,7-8月将广泛征求意见,预计9月后会陆续出台。


  废止“过时”文件适应新常态


  “此次废止的相关文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都应该算是‘过时’的文件了。”据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些文件大多于2003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9年出台,因时隔已久,与新近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相符合以及与现行相关政策不相符合。该工作人员举例说明,比如像《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这类被废止的文件,因去年已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这类文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据了解,本次废止的相关文件主要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方式、监督考核资格认定等相关。对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此次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主要有3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按照四川省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要及时清理废止;二是部分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与实际脱节,甚至与新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出现明显冲突;三是我省即将出台一系列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革新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模式。另外,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说,此次明文废止的仅包括文中未明确有效期的相关文件,已明确有效期的相关文件到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过渡期仍有法可依  系列新政下半年出台


  让罗先生纠结的是,相关文件废止以后,日常工作该如何开展呢?“其实本次废止的文件大多都已不能适应政府采购的新常态,对采购相关主体的日常工作没有太大影响。”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指出,其中部分废止文件因对实际工作有影响,相关新政又还未出台,在此段过渡期采购各方主体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来进行。比如这位罗先生关心的项目验收工作问题,就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来进行,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吴正新 记者 李梓溶)


  有废就有立,据了解,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暗箱操作等问题,我省将出台系列新政。“其中,《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4月21日正式实施。”据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随后还将有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考核评价和诚信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等系列新政陆续出台。


  废止文件


  《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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