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准"出台
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出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着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合理界定购买范围,确定指导目录,明确“买什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其基础设施。各地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级转变及公共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准确把握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明确“谁来买”、“向谁买”。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采购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等。
规范购买操作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明确“怎么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组织实施购买。同时,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棚改计划和财力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进行审定,并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主体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拨付资金,严格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明确“买得值”。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审计,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弄虚作假、滞留资金、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地州市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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