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上周政府采购新闻大事Top10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6-04-18 08:13: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第27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成功召开
4月15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27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在深圳开班。来自全国的400余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加了此次研修。开班仪式8:30正式开始,不过许多培训学员不到8点就早早来到会场,前排占座,学习热情高涨。
政府采购信息网总裁、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在开班仪式致辞时首先介绍了移动互联转型融合的情况。刘亚利透露,2016年全媒体平台将持续发力新媒体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内容和更良好的体验,以资源优势、专业水准服务专业人士。比如,推出了“政采信息佰咖汇”,迈出UGC模式的探索步伐,让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真正成为内容的生成者。
2.2016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大幕开启 约百家中央部门将“晒”细账
4月15日,财政部对外公开其2016年部门预算,也拉开了2016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大幕。据悉,今年报送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共计100个,未来几天将陆续向社会公开。
今年是中央部门连续第七年推进部门预算公开,也是按照新预算法公开中央部门预算的第二年。2015年共计100个中央部门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于4月17日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今年公开时间提前,公开内容也更加丰富和细化。
财政部介绍,今年各部门将继续向社会公开部门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等8张预算表,从中可以看出各部门收支总体情况,以及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安排情况。除涉密信息外,今年公开更加细化,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进一步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此外,社会关注度高的“三公”经费,仍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增加透明度。如财政部,2016年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为6146.48万元,与去年预算执行数持平,其中公车购置费为零。
财政部介绍,今年中央各部门还将继续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并对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等情况予以说明,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解疑释惑。
新修订的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财政部公布2016年3月财政收支情况
财政部官网公布2016年3月财政收支情况,3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511亿元,同比增长7.1%。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901亿元,同比下降0.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610亿元,同比增长11.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9087亿元,同比增长10.8%。
1-3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8896亿元,同比增长6.5%。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666亿元,同比增长1.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23230亿元,同比增长10.4%。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32954亿元,同比增长7.8%。
4.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召开
4月14日上午,由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和国库司联合举办的 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在江苏镇江开班。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王绍双、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主任王庆阁、信息网络中心副主任李奇云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据了解,本次培训为期一天半。培训内容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框架讲解、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中国政府采购网数据接口规范说明、浙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经验介绍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相关知识介绍等。
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及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近150人参加此次培训。
5.财政部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
财政部向“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为方便执行,财政部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根据《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2016年5月1日起就要开始执行。
6.201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内容。本次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主要分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研究项目,作为政采人,今年都有哪些调整要关注呢?
在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是一定要注意的。
同时,在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中,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和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一定是大家关注的重中之重。
7.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会议强调要立足标本兼治、强化制度监管,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一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
8.湖南公布省级政府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近日公布《湖南省2016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对比2015年省级政府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发现今年的《目录》做出了一些调整:
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上,货物和服务项目由2015年的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提升到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2015年的50万元以上,提升至6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保持不变,为100万元。
2016年《目录》的相关说明中特别明确,各市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自行制定。各市州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报湖南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公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及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
9.河南明确省直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相关事项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工作,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河南省省直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6年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及标准等相关事项。
2016年省直单位汽车维修实行政府采购服务定点,维修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的服务定点方式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第四大项执行要求和说明中提到,取消公务印刷定点服务,20万元(含)以下印刷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印刷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公务用车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方式,各市、县不再分别组织招标确定协议供货单位。
10.四川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事项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关事项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对查询对象、内容、期限、程序、结果处置方式及查询工作要求一一给予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在供应商报名后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期间或者采购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对于查询结果的处置,《通知》中提到,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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