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作者: 发布于:2016-04-07 08:48:42 来源:广西财政网
桂财采〔2016〕7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明确规范统一的发布渠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发布,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及公开渠道
(一)公开范围及公开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公告(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采购项目属于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验收书)也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公开。
(二)公开渠道。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1.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除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外,可同时在其他相关媒体公开发布,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信息发布单位对其发布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公开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格式见附件1-3) 。
1.公开及邀请招标文件预公示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项目需求和说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采购人认为需要预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无异议后,除出现违反有关规定或采纳潜在投标人或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情形外,原则上正式出售招标文件内容不得再更改)。
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2.公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3.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格式见附件4-5)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单一来源征求意见公告(格式见附件6)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征求意见公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由采购人报财政部门进行公示;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意见表,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说明;采购项目预算;拟成交项目金额;专业人员出具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后拟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专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等相关意见材料;征求意见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单位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已经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要结合具体的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采购项目预算;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结合具体的市场行情,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实际执行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五)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见附件7-9)。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和采购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拟成交的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家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七)更正事项公告(格式见附件1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更正事项理由,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采购结果更正的应于公布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竞)标供应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采购合同公告(格式见附件11)。
各预算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由采购人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将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等信息录入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九)终止公告(格式见附件12)。
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公告(格式见附件13-14)。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十一)监管处罚信息公告(格式见附件15-16) 。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公开信息内容(格式)执行。但应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完善信息公开功能,创新信息公开方式,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特别是采购预算、合同公开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下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开展检查,促使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及时跟踪了解,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解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曝光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化,规范化。
附件:1.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
2.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
3.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资格预审公告
4.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
5.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询价采购公告
6.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7.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公告
8.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成交结果公告
9.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单一来源结果公告
10. XXX(代理机构名称)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或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11. 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采购合同公告
12.XXX(代理机构名称)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终止公告
13.XXX采购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
14. XXX采购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公告
15.XXX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XXXX年第XX号)
16. XXX财政(厅、局)对XXX的考核结果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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