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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74号操作要诀 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4-03 17:45: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以及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那么,哪些情形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实际采购活动中,三种采购方式有什么不同?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环节?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业界专家围绕上述问题,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详细讲解,以便于学员更好贯彻落实74号令,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准确把握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哪些情况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专家介绍道,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其中,工程项目适用的两种情形有,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如果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明确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小组职责

  谈及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职责,该专家列举了几大职责,即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时,采购人要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可以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同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能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限制性、排斥性的内容,不能出现在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里。

  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掌握竞争性谈判要点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总得说来,包括制定谈判文件、选择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谈判、提出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验收等环节。

  那么,竞争性谈判的要点是什么?在该专家看来,竞争性谈判的要点在于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要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明确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根据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否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区分两种不同的谈判程序,掌握上述要点,有助于竞争性谈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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