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实现"物有所值"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主要思路是什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体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业界专家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为学员进行深入解读。
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如此设计,旨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避免因最低价成交可能出现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实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三种方式邀请供应商
相关单位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时,如何邀请供应商?专家介绍说,有三种方式可以邀请供应商,并且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具体来说,一是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只要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可以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也不能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选择供应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可以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磋商有两种方式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该专家介绍说,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可以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并且,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要经过采购人代表确认。
因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属于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则要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要附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如果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综合评分确定成交供应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该专家说,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如果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则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据介绍,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的公式计算,值得一提的是,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可以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环节,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但是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评审得分相同,则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如果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则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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