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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解读条例 提高实战技能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4-03 17:42: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做好了衔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培训班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专门邀请了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政府采购业界专家,为学员详细解读《条例》,以提高实战技能,更好贯彻落实《条例》。

  该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上,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也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应对。

  该专家精心准备了200多页课件,从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梳理对《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完善和创新政采制度

  《条例》在政府采购制度上有哪些完善与创新?该专家说,《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保证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推进和规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强化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了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了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并且也强化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拿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来说,《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

  并且,为了保证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符合公众需求,《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需要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明确界定财政性资金内涵

  《条例》第二条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界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在《政府采购法》的释义中,该专家说道,将财政性资金解释为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条例》将财政性资金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通过"预算管理"来界定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中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应与预算的管理范畴相一致、相衔接。并且,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将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该专家补充说道,在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情况下,《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解释与《政府采购法》立法时的解释相比,实际上淡化了对资金来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预算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如此即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和规模。 公开采购项目预算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该专家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是对《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落实,并使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需要注意公开项目预算资金与项目各分包金额的关系。当出现超过分包资金的情况时,可以通过调整各分包的评标进度、对整个采购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是否会超过预算资金,进而决定分包是否废标。

   该专家说,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部分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用定点、协议方式初步选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采购活动,没有采购预算资金或采购时预算资金无法确定,这类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供应商关于预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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