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知识 全面介绍GPA谈判情况
培训的第一课由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二处张立帅为学员详解介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的整体情况,重点围绕GPA是什么、GPA谈什么、我国谈的怎么样以及下一步怎么办四个方面展开。
张立帅介绍说,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GPA谈判工作,成立了国务院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对谈判具有里程碑意义。自2007年,我国正式启动加入谈判,并提交了初步出价以来,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截至目前,我国已向WTO提交了6份出价,出价水平与初次出价相比有很大改进,其中,涵盖了63个国务院部门,列入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19个省(市),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同程度列入出价,工程全部列入出价,门槛价也作了大幅下调。
谈两项内容八个要素
GPA究竟谈什么?张立帅介绍道,两项内容8个要素,一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称为出价谈判。二是围绕规则一致性需要修改的法律政策,称为法律调整谈判。
目前,主要是出价谈判,遵循"具有政府目的"这一标准,围绕8大要素开展谈判,包括中央(联邦)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其他实体(含国有企业)3类实体,货物、服务、工程3类项目以及项目的开放门槛价。
需要注意的是,出价的含义是,出价中实体采购出价中项目,且合同金额超过门槛价的,要允许参加方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那么参加方是如何出价的?GPA参加方以发达国家为主,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明晰,政府采购范围与政府职能基本一致,因此谈判具有共同基础,出价存在很多共性。表现在,一关于中央政府实体。普遍开放了中央一级的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包括这些机关的下属机构。二关于次中央政府实体。出价水平总体较高。欧盟开放水平最高,各成员国中央以下一直到市(镇)的各级地方政府基本都列入了出价。三关于其他实体。大致分为两类,公益性机构,包括科研院校、医院、博物馆等;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金融、铁路、电力、供水(气热)、城市公共交通、港口、机场、邮政、造币等9个领域的国企列入出价。四关于货物项目。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标准,开放程度很高,排除的主要是战争物资。五关于工程项目。采用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将51项下各类项目都列入出价,有的还开放了特许经营的工程项目(如建设-经营-转让项目,即BOT)。六关于服务项目。采用WTO服务分类,开放范围差异较大。其中计算机、通讯、环境、建筑设计、管理咨询、会计审计等服务项目开放程度较高,研发、分销、邮政、医疗等服务项目基本不开放。
四种采购方式
GPA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有限招标和谈判采购四种。拿有限招标来说,在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时,无人投标、勾结投标或所有投标不符合要求;对艺术品或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原因,只能由某个特定的供应商提供;对现有设备换件或扩充而增加定货,改变供应商会影响设备互换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原型产品或首件产品以及与设计竞赛获胜者签订的合同等,当遇到上述情形时,都可以采用有限招标采购方式。
而对于具体的招标程序,《政府采购协定》第7条规定了招标邀请的方式、内容以及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商参加投标,以保证充分的国际竞争的要求。第10条则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的解释做出了规定。
而对于供应商资格审查,第9条规定,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时,在条件上不能在外商之间或内外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对审查的条件和时间也有原则上的规定。例如,供应商参加的条件,不能区别对待财政担保、技术条件、能力证明的资料等;不得给予某个供应商或某项采购以特殊考虑;具有持久供应商名单的实体,要确保所有合格者均在名单之中, 及时通知名单的增减。
对于招标信息发布,GPA要求以通知方式邀请投标者参加投标,采购实体要在有关报刊上公布拟采购的通知,以构成对公开或选择投标的邀请。采购通知主要包括拟采购产品的性质与数量;程序是公开的还是选择性的;交货日期;提出被邀投标商或供应商名单的资格审查,或接受投标的地址和期限以及他们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签订合同和为索取说明书及其他证书所需资料的实体地址等。同时,实体要以总协定所规定的一种官方文字公布通知概要。《政府采购协定》第11条规定,投标呈递的时间为不少于40天,投标要以书面形式直接提供或通过邮寄方式。
公平公正公开解决争端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供应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维护供应商权益?其质疑程序是怎样的?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GPA规定,每一参加方应提供一套非歧视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以使各供应商对与其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质疑程序要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确保便于获得。对质疑程序的开始时间,GPA规定,有关供应商在知道或理应知道质疑事项的一定时间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但这一时间不得少于10天。对质疑程序的结束时间,GPA也规定,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质疑程序应及时结束。
对于质疑审议程序。张立帅说,GPA规定,质疑审议可以由法院做出,也可以由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但在由非法院机构做出审议时,该项审议应受到司法监督,或者其审议程序还要包含以下程序规定,即在做出一份评价或决议之前,能听取参加人陈述意见;参加人应参与所有过程;审议过程公开进行;应书面就做出的评价和决议的依据进行说明;证人可以出席;文件应向审议机构透露。
对质疑程序的结果,GPA规定,首先,对违反GPA的行为,应采取果断的临时措施,包括中断采购过程,确保商业机会。但在考虑到决定采取此类措施时,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因此不对采购实体采取行动,但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不采取行动的正当理由。 其次,纠正违反GPA的行为,或对所受损失进行补偿,但此类补偿只限于准备投标或质疑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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