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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新读预算法 提高预算执行刚性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4-03 15:30: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预算法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法律,又被称之为"准宪法"、"第二宪法"、"经济宪法"。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实质上是通过的对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的修正案。

  新《预算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该法在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细化预算公开、完善转移支付规定、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等方面都有较大进步。"修改后的预算法,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对于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培训班上,徐焕东既有对新《预算法》宏观修改概貌的归纳总结,也有对新《预算法》微观具体修改、增加条款的解读,旨在让学员更加直观地了解和运用新《预算法》。

  条款修改多达八十余处

  徐焕东介绍说,1994年3月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共有十一章79条。2014年8月修改,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修改决定》,修改之处达82处之多。重新颁布的《预算法》共有十一章101条。

  原《预算法》中被修改的条文共62条,占原《预算法》条文总数的78.4%。 其中,删除原《预算法》第7、20、22、26、76条,共5条文,调整了第17、18、24、36、77、78条文共6条,实质性修改51条文。而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则共增加了29条条文。

  在徐焕东看来,《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着力调节十对关系,即法治下的预算与预算下的政府、约束预算与预算约束、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政府、上级与下级、收入与支出、一般原则与运行原则、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预算稳定与预算调整以及一本账与一个户的关系。

  而《预算法》的修改则重点围绕以法律约束预算,以预算约束政府;预算更加完整,属于全口径预算;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要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原则来确立预算;做到预算公开,公开内容全面,公开时间明确,公开主体法定以及说明重要事项;明确中央举债权和确立地方举债权;细化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调整规程;加强权力机关对预算以及政府债务的审批与监督权力和确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法律制度等内容展开。 详解具体条款修改内容

  从宏观层面介绍了新《预算法》修改概况之后,因具体修改条款内容较多,徐焕东事先将课件内容准备的十分详实,以方便学员学习领会,他着重讲解修改的重要条文。

  新《预算法》提出"全国预算"的概念,为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级与下级预算关系的调整提供总的出发点,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衔接。例如,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而原来《预算法》第三条说的是,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新《预算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是对全口径预算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政府的全部资金行为都处于预算的约束之下,彻底根除"预算外"概念。

  而对于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即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等。

  阐述地方预算编制执行

  介绍完新《预算法》修改具体条文之后,徐焕东简要阐述了地方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监督等一整套流程。

  新《预算法》第24条规定,本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第44条要求,政府财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新《预算法》明确要求,要细化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而在预算执行环节,新《预算法》规定,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地方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的全部收入上缴国家国库。

  同时,支出要按照预算执行,不能虚假列支。政府要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在此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进行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也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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