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6份GPA出价有重要改进
■ 本报记者 黎 娴 文/摄
3月24日,财政部举办的中央GPA培训班是首次针对中央出价实体的培训。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做开班讲话,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重点介绍了加入GPA谈判内容。国务院各部门、列入出价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医院、文化部直属文化场馆,以及列入出价的国有企业代表等120余人参加了培训。
自2007年12月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清单以来,我国共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是,GPA参加方实体出价规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规则对比、参加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等。
加入GPA是"二次入世"
王瑛表示,加入GPA,是我国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加入GPA需要和参加方进行谈判,达成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等共识。GPA有"小WTO"之称,加入GPA因此也被称为"二次入世"。
GPA所称政府采购涵盖了国家预算单位,以及接受财政和政府其他支持的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加入GPA的具体开放范围通过谈判确定(称为出价谈判)。出价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对GPA参加方的产品和企业要给予国民待遇,在GPA参加方之间不再奉行国货优先、本国企业优先的政策。目前,GPA有15个参加方共43个国家和地区(欧盟及其28个成员国视为1个参加方,另有14个国家和地区)。
出价范围通过8大要素体现
"GPA是WTO的一项专项协议,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中国加入GPA不是简单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GPA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出价谈判和法律调整谈判两大部分。"王绍双的介绍以GPA是什么、谈判谈什么为切入点。他认为,要做好GPA谈判工作,首先必须全面了解GPA,熟悉GPA谈判的规则。
王绍双介绍说,GPA谈判的核心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以出价清单形式确定,GPA谈判的内容主要是确定清单。按照GPA规定,出价谈判的基本准则是将具有政府目的的采购实体和项目列入出价清单,具体出价范围通过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等3类实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等3类项目,以及项目开放门槛价和谈判例外等8大要素来体现。
中国第6份出价有重要改进
去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GPA第6份出价(也被称为"第5份修改出价")。第6份出价对第5份出价做了哪些主要改进?在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二处处长包振斌介绍了我国加入GPA谈判情况。
"一是扩大实体出价范围,中央政府实体新增京外下属行政机构,增加了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海南5个省份,新列入5所在京院校、3家专科医院、3个文化场馆以及3家国有企业;二是最终门槛价降至参加方出价水平,门槛价过渡期由4年缩短至2年,过渡期的门槛价做了大幅下调,过渡期结束后的门槛价降至参加方水平;三是增加采购项目,将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出价,服务项目增加了废物处理1中类和城市规划等4小类;四是调整例外情形。"包振斌介绍说,这份出价范围已与参加方大体相当。
根据GPA谈判工作需要,培训班还安排了以下内容: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二处副处长张航分析了参加方实体出价规律;GPA研究课题组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对GPA规则及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比较进行解读;GPA研究课题组专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研究员尹彦,阐述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性。水利部、工信部相关人员,还分享了工程采购、货物采购方面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