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范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
为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合肥市结合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率全省之先创新出台《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起实施,为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力量承接服务指明方向。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纳入市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范围内的项目,均适用该办法。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是规定了采购方式。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购买过程要确保各环节公平、公正、公开,保证信息透明,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服务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并将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对于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在满足项目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承接该服务项目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合理的谈判价格水平等。
四是规定了履约验收和结果公示流程。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书是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为增加国民福利、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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