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财政深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近年来,省财政按照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在去年报请省政府出台加强财政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的意见,盘活历年财政存量资金358亿元的基础上,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多措并举,突出重点,进一步细化部署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一是抓紧开展摸排工作。要求各地按照财政部设定的统一表格,尽快开展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摸排工作,全面分析存量资金性质、结存期限等情况,做到数据准确,情况清楚。特别是对连续两年以上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进行重点摸排,防止工作被动。对省上安排的各地类似资金,比照中央的做法,相应采取收回措施。
二是加大统筹盘活力度。要对上一预算年度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原则上在当年4月底前全部分配下达到单位或具体项目上;对于2014年财政已列支但未拨付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专户资金,原则上在今年6月底前拨付到具体项目上。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要全部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对预算部门符合统筹整合的存量资金务必于3月10日前收回。
三是降低地方库款余额。从今年4月份起,省财政将建立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与各地库款余额挂钩机制。对库款超过正常水平的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只下达预算指标,暂不拨款或少拨款。
四是统筹使用好盘活资金。对于收回的结余结转资金,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盘活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统筹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支出或用于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公路建设等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是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力量具体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已出台文件的情况,特别是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同时与分配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库款调度相挂钩。
六是健全完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要求围绕加快预算执行这个核心,建立起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长效机制。要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今年起,全省财政部门要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特别是在水利、教育、科技、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优先开展试点。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逐步建立起财政存量资金正常收回制度。要加强预算统筹使用力度。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事项,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省财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是改进和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中央决定的具体体现。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是对各级财政部门能否依法依规作为的重要检验。省财政要求,各地务必要精心组织,主动作为,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切实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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