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浙江财政:深化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作者: 发布于:2015-03-20 09:31:43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支农改革也深刻影响着“三农”领域,对提升现代农业生产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省财政紧密结合浙江省农业发展实际,着力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按照“增一般,减专项、保重点、提绩效”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推动财政支农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现代财政支农体系。

  一是确定原则,做好政策顶层设计。下发《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分类、分权、分责”的改革原则,通过“分类”建立科学系统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通过“分权”建立规范透明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系,通过“分责”建立客观公正的财政支农政策监督评价体系,最终实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的全面转型。

  二是试点先行,平稳推进改革工作。2014年,启动省级财政支农改革任务试点,选择萧山区等四个县(市、区)开展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支持试点县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以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依托,创新农业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加大对粮食类补贴政策的整合归并,积极探索建立精简、高效、透明、精准的粮食补贴机制。

  三是合理分类,推进支农政策的统筹管理。围绕“三农”重点工作,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两个方面将财政支农政策划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对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的,调整取消一批;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按照“调存量、优结构、聚焦点”的目标,归并一批;对分配相对固定、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转换一批。目前已整合原有137项财政支农政策,归并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个大类71项财政支农政策,较清理前压缩48.2%。

  四是规范分权,理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省级与市县的关系,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发挥基层就近管理优势,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立项权。除省级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以外,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市县具体项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市县根据省里确定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级备案,作为监督检查依据。除重大项目或中央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再进行项目联合审批、评审和验收。

  同时,依据政策类别确定相应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对公益类政策资金,除中央有规定和省级重大项目以外,原则上按照因素法分配,全面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由县级根据省里确定的管理要求,自主立项。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竞争类政策资金,积极推行竞争性立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等方式,防止出现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五是明确分责,建立财政支农政策评估调整机制。着手研究建立财政支农政策定期评估机制,适当引入第三方,充分发挥政府咨询委、政协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智囊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参与财政支农政策的评估和监督,把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取消、调整和存续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财政支农政策的退出机制,实现财政支农政策动态调整,解决财政支农专项越设越多,项目交叉重复等问题。

  六是盘活结余,加强省级专项资金整合。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压减专项结余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力度,规定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当年结转原则上不超过9%。明确项目结束、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以及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收归财政统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财政专项资金。对现有专项进行清理,省级农口部门保留9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开。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