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厅“五步走”确保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检查全覆盖
日前,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指示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启动开展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检查工作。
一是高位推进,突出检查重要性。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弯海川提出要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关于“盘活存量资金”的工作要求,财政厅相关处室要进一步研究,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切实落实工作部署和责任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成立了由厅领导挂帅的专项检查领导机构,抽调业务骨干力量组成六个专项检查组。财政厅监督局、预算处、国库处等相关处室,连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并召开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检查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是上下联动,突出检查统一性。财政厅明确提出,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要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狠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深入研究把握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专项检查工作中,财政厅监督局、预算处、国库处要共同组织实施,做到统一领导、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与财政厅联系沟通,组织精干力量组成对县市区抽查的检查组,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是把握关键,突出检查整体性。专项检查工作自3月18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自治区、各地州市与全国同步实施,实行下查一级,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延伸检查的方式,按照统一部署培训、实施现场检查、审核汇总上报、下发处理决定、加强成果利用五个阶段步骤开展。自治区负责检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天津专员办抽查的地市除外),覆盖面达100%,并组织各地州市财政局抽查至少1个县(市、区)。自治区和地州市财政部门在检查工作中,至少要延伸检查4个有关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
四是明确内容,突出检查实效性。自治区检查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未严格落实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财预〔2015〕15号文件要求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预算执行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等问题,重点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为体现检查成效,要求各级检查组据实反映报告检查结果。
五是强化问题,突出检查威慑力。检查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和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统一确定的处理口径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资金按照资金下拨渠道予以收回。同时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纪律和责任的要求,启动违反财经纪律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