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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舟: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概念和边界更为清晰

作者: 发布于:2015-03-08 16:34: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而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又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这么多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的法律概念,不仅概念复杂,不便于理解和实践操作,而且逻辑上也不甚清晰。

  《条例》在不违背法律本意的前提下对此进行了微调,将单位自行采购归入到分散采购之中。《条例》第三条通过对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细化解释,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只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则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界定,即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而使得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更为清晰,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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