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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李有定:设定评审专家法律责任是亮点

作者: 发布于:2015-03-08 16:33: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活动中最核心的决策权赋予了评审专家,但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工作人员和监管部门都设定了法律责任,唯独没有对评审专家设定法律责任,这导致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由于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明确,不对等,出现了诸多评审专家不"专"、评审专家难"责"、评审专家操纵评审结果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甚至因少数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损害。

  《条例》第七十五条总结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四类评审专家违法情形,即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审慎评审、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自行回避以及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者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填补了这一重大法律空白,从制度上进一步推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堵住了评审专家寻租腐败的黑洞,促使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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