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上海人大代表:代表无特权 需修订特别保护权

作者:马化宇 发布于:2015-03-03 10:46: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日将在京召开,上海代表团2日下午抵达北京驻地。上海市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代表当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在本次大会提交关于修改《代表法》第32条的议案,以规避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赋予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其违法乱纪的“挡箭牌”。

 
  盛亚飞说,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公民在担任人大代表期间都享有人身特别保护。这一举措是为了防止人大代表可能遇到的打击报复,方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而在法律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界限不清。”盛亚飞举例道,2014年8月12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上海松江区公安分局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张某为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上海方面报请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许可。然而,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回复函表示对张某拘留表决不通过,引起社会热议。后经再次表决,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对张某的刑事拘留。
 
  盛亚飞分析称,造成上述案例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条例适用界限不清、缺乏程序性规范及救济途径缺失三个方面。
 
  他说,虽然人大代表具有区别一般公民的双重法律身份而应给予“特殊保护”,但少数人大代表作为普通公民在社会上从事与代表职务行为无关的违法犯罪,却以人大代表身份要求“特殊保护”,如此而来,特别保护权将演变成特权。
 
  谈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盛亚飞说,应该修订相关法律,明确人大许可权行使的界限范围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与审查期限等。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