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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招投标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4:12:06 来源:宁波日报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10余年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将“更新”。近日,笔者从宁波市审管办获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3年12月,市政府发布《暂行办法》,并先后出台了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招投标项目范围、程序等具体规定,我市招投标活动基本走上法制化轨道。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有关部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同体监督”现象局部存在,监管体制不尽合理;市场主体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规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以及专家评标不公、“中介不中”等痼疾顽疾禁而不绝,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重新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以前,招投标管理政出多门,全市范围内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以及评标标准办法的规则不统一。”市审管办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针对过去《暂行办法》监管体制的不足,新《办法》明确了招投标监管体制,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牵头,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监管机构相互制约、各司其职、“管办分离”的招投标管理新体制,并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县(市)区也可以受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招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为今后招投标监管体制调整留下了改革空间。此外,《办法》还将招投标监管范围扩展到了国土资源、进口机电设备、国有企业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为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办法》要求招投标机制更加透明,程序更加公开。”该负责人说,《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配备音视频实时监控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浏览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人除公示中标候选人外,还要公示被否决的投标人及否决原因。《办法》还更加重视企业的市场信用,要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记录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此外,《办法》要求统一公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统一查询其行贿犯罪记录,并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设定投标人资格的依据,依法限制其参加招投标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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