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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首起政采行政诉讼终审判决

作者:通讯员 张立新 发布于:2016-01-03 14:57:17 来源: 东阳日报(杭州)

   绍兴市上虞区政府采购

绍兴市上虞区首起政采行政诉讼终审判决。

  原告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因不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海顺测电子有限公司财政行为一案,一审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撤销虞财处[2014]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判令被告上虞区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我区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第一次行政诉讼,也是区财政局作为被告的第一起行政诉讼。

 
  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虞区财政局2014年8月份对该公司 “上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照明电器检测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结果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中标者第三人上海顺测电子有限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某评标专家存在评标违规行为等为由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后原告又提出申请异地管辖,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中院法庭上,上虞区财政局作为被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海顺测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与原告各自出具了大量证明材料,并进行当庭辩论,法院经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行政诉讼各方当庭答辩情况,判定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通过此案表明,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和供应商的共同努力,来依法规范采购行为,共同实现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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