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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三成以上政府采购将面向中小企业

作者: 发布于:2015-05-12 10:28:14 来源:银川日报

  

  从下个月开始,在政府采购项目上,银川市的中小企业将进一步得到政策等方面扶持,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机会、制度保障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新近出台的《银川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6月1日开始执行,该办法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取消注册资金等门槛放宽准入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在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机会上,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银川市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于如何保障在政府采购时兼顾中小企业利益,《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要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相应的份额和合同,要求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而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暂行办法》要求要从中小企业采购,从而扩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空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

  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尽可能减免有关费用

  《暂行办法》指出,在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担方面,规定中小企业参加银川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对于已在银川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已签订采购合同满5份或者中标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视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减少缴纳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金额。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政府货物采购项目中,可以免除中小企业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义务。规格、标准统一,且交货时间短于15日的货物,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付款比例一般可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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