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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有哪些要求

作者: 发布于:2015-11-29 22:01:3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上了解到,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山东省日前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对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作了哪些要求?公立医院药款结算一直是我省药品采购工作的薄弱环节。《实施意见》强调,医院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在药品到货后24小时内验收确认,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为推进政策的有效执行,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向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的力度。同时指出,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以市为单位遴选确定货款统一结算银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在银行集中开设结算账户,银行提供周转金融资服务并直接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结算货款。其他市也要积极开展医院药款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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