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试点城市开展药品自行采购作何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15-11-29 21:58:42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上了解到,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工作,山东省日前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对试点城市开展药品自行采购是怎么规定的?试点城市自行采购重点是鼓励探索创新。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在制定药品自行采购实施办法过程中,要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同步研究制定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等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要创新和探索新的带量采购方式和方法,与省级采购同步启动、价格联动,并按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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