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2016-2017年度集采目录
关于公布宁波市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6-2017年度宁波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是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同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的“采购目录”栏目公布。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确需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以公文形式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在取得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应事先征询集中采购机构意见。
三、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流程是: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采购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录入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等。
印刷、纸张、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日常性项目,应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按照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对通用类项目,应明确到具体购买内容,按末级采购品目填报;对专项类项目按“能否以一个供应商供货”为分类判别标准,凡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就以一个采购品目填报,如需几家不同供应商供货的,则以若干个不同采购品目填报。“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单独列出,不得混淆于其他项目。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核准,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纳入《浙江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清单》的项目(公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栏目),采购人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上述产品的,可以直接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对未纳入全省统一组织专家论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备案。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文件规定,符合购买主体的采购人应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并按照《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六、网上电子竞价适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主要针对标准或者通用的,且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虽未纳入集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也可以借助网上竞价平台自主进行竞价采购。
七、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经批准,也可适当延长年限。采购人应在合同到期前,根据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在“采购代理机构”一栏选择“续约采购”),连同招标文件、初次合同等资料送财政部门备案确认。
八、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事先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规定,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也不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采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九、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十一、各县(市)区应在宁波市集中采购统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
2.宁波市2016-2017年度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下一篇:“互联网+政府采购”成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