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财购〔2015〕11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2016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但应当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采购人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是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采购人选择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注意从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出发,合理运用选择方式(包括电脑随机抽取等方式),以确保所选代理机构的合规性及专业性。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应加强与代理机构的工作配合,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定采购需求,完善采购文件,做好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二、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地产优质工业品。
政府采购货物,应符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财政部、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的有关要求,在获得我局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8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五、大宗货物集中采购的项目,如万翔公司现有库存无法供应的,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可通过“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六、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包括车辆及设备租赁、会议展览、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维修维护服务等项目,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最长三年的服务合同。以前年度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延续合同履行期,延期期限不超过三年。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使用我局评审专家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系统,确保专家抽取客观公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人工抽取,采购人应说明理由,向采购办备案。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招投标有助于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度,识别防范围标、串标。
本通知第一至四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五至七条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6年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7月9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福建省财政厅,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地税局,集美大学。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