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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 发布于:2015-11-18 13:18:06 来源:广西财政厅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自治区本级、设区市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或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


  工程类:自治区本级、设区市(年度)同一预算级次单位预算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服务类:自治区本级、设区市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四、项目属性及归属


  《目录及限额标准》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项采购品目,以预算资金为准。批量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五、有关说明


  (一)表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库〔2013〕189号文件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集中采购目录“备注”内容按大类标明采购限额标准的,一级品目标注的采购限额标准,其所属的二、三、四级品目按一级品目标注的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商城、商场供货、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采购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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