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目录及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财政厅另行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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