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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 发布于:2015-11-18 12:28:41 来源:商务部

  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鲁财采〔2014〕1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适用年限


  为适应预算编制改革,保证预算编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此次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适用于2015-2016两个年度,2016年度采购目录不再单独印发。


  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单位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时,需填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建议书申请表”。


  (二)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需填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建议书申请表”。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此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20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自行组织购买。实行分散采购的,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应按照“G01其他货物”、“G02其他工程”和“G03其他服务”品目,填报“省级分散采购建议书申请表”,既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四、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五、协议供货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下列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


  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小型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显示设备、PC服务器、存储设备、光纤交换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接入点(AP)、防火墙、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IDS)、入侵防御(IPS)、网闸、VPN网关、安全审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负载均衡、打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展示设备(投影机、DLP数字背投、数字展台、交互式一体机、交互式电子白板)、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存储、外置光盘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粉碎机)、办公耗材(硒鼓、墨盒、碳粉、色带)、复印纸、杀毒软件、硬件防毒墙、录音笔、电话机、饮水机、电视机;


  A04车辆:单次或批量采购10辆以下的轿车、多用途乘用车、消防车、微型面包车、皮卡车、客车;


  A06空调、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机、精密恒温恒湿空调;


  A07音、视频设备: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


  D21消防设备。


  六、定点采购范围


  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实行定点采购。其中,小额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家具、印刷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120万元,小额工程项目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200万元。


  七、小额零星采购限额


  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各高等院校、医院,年度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部门、单位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八、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经省财政厅核准。


  九、招投标采购场所


  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的开标场所,一般应到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也可以选择经核准的公开招标场所,但招标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且能将实时现场音视频传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并储存。


  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内的,且预算编制时已选择进口产品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目录内的或者预算编制时未选择进口产品的,应在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进口产品申请。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除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十二、其他


  对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建议书经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调整到考核优秀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5日


  附件:1.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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