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6-201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5-11-18 12:01:0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
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消防装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等专业技术车辆,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除外)、文化活动、城市规划编制、云计算服务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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