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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 发布于:2015-11-18 11:54:41 来源:新疆财政厅


  八、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2016-201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及执行和采购合同的履行,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5〕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存储设备、办公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防病毒软件等应优先采购具有国产自主知识产权、安全可控的正版软件,采购限额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的通知》(新财资管〔2015〕72号)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为准;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升级或卸载软件。


  十、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行〔2015〕39号)规定,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举办的以外,必须在每年招标确定的定点宾馆召开并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十一、对自治区公安系统采购警械设备;自治区武警消防系统采购消防设备;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煤田地质局采购物探设备;自治区畜牧厅采购农用物资中的疫苗、冻精、耳标;自治区农业厅采购农业物资中的植保器械、种子设备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 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附件3),先经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再报经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应制定内部的相关管理办法: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当在近三年内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在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时应事先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下达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告并将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将项目下达给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四)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依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规定的程序报经政府采购办批准。


  (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除上述品目的专业设备外,其他采购项目仍按原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品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准。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


  十三、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十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五、各地、州、市应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当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采购限额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16875,2831742。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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