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新财购〔2015〕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和执行效率,适应预算编制改革,保证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形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附明细预算)、用途、申请分散采购的理由等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带函号),政府采购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规定办理。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其中软件开发达到15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规定的程序报经政府采购办审批。
四、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区本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购〔2007〕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不属于自治区区级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按自治区区级2016-2018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附件2)执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中选择适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政府采购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六、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执行。
七、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