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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宫:认真学习宣传《条例》

作者:通讯员 卢江平 发布于:2015-04-30 15:3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之日起,河北省南宫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就认真学习了《条例》内容。近日,南宫市财政局又邀请南宫市一些政府采购量大的采购单位共同参加了《条例》的专题学习,及时作好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条例》公分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九章七十九条。

  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为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工作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回避情况。

  三、《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当事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主要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四、《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政府采购流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条例》明确了直管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级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051800河北省南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河北省南宫市大庆路2号财政局卢江平主任133932905080319-528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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