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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采购单位齐聚“大讲堂”学习《条例》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4-23 16:45: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以信息公开为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进政府采购内部管理;以应采尽采为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以源头和结果管理为核心,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中央单位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了明确的方向。

中央条例培训班

  今明两天,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央单位《条例》培训班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大讲堂召开。来自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中央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共300余人齐聚"大讲堂",参加培训。他们将成为推动《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更好贯彻落实的宣传员、联络员和战斗员。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主任徐向出席培训班并致辞,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随后发表讲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王文虎主持培训班。

  徐向表示,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了明确和细化,同时提出了加强源头管理、结果管理和信息公开等三个方面的管理措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这对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使政府采购的范围更加明晰,各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采购机制更加健全,采购政策更加完善,采购合同更加透明,做了很多创新和完善,同时也对我们贯彻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绍双认为。他在讲话中对中央单位贯彻《条例》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以信息公开为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条例》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针对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做出了五项具体规定,既对《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进行了细化,也与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要求进行了衔接。中央单位应重点做好这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及时公开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要及时回应。与此同时,要在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进政府采购内部管理。中央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清理和填平补齐,把有关制度规定统一到条例上来,做到"立、改、废、释"并举。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强化预算单位的内控建设。中央单位不仅要把原有的制度规定统一到《条例》上来,还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求,明晰单位内部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明确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责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三是以应采尽采为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条例》明确了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中央单位要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服务类采购项目、PPP项目采购的实施力度,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规范、引导和扶持作用,保证相关工作顺畅、高效开展。

  四是以源头和结果管理为核心,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条例》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履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以及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等内容作了一系列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研究制定通用类产品的技术、服务标准,努力提高集中采购的专业化水平。采购单位作为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新的管理要求,通过采购管理的前沿后伸,不断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中央条例培训班

  此外,《条例》还明确,将对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采购政策的认识,通过完善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方式,认真执行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政策。

  根据日程安排,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参与《条例》起草的相关人员在本次培训班上,将重点讲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以及解读《条例》重点内容。为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财政部还专门安排了答疑环节。

  据悉,这是地方《条例》培训班举办后,财政部为宣传《条例》组织的又一重要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黎娴、摄影/徐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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